“今年‘五一’即将实施的新《商标法》增加了新内容,比如驰名商标标识不能用于商品包装,同时加大了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力度……”4月29日上午,工商杏花岭分局局长牛补忠带领商标科人员来到山西省著名商标持有人太原古灯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送法上门”。
“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字样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同日,驰名商标持有人太原唐久超市有限公司也接到了市工商局商标处负责人的提醒。
之前,“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不绝于耳。驰名商标似乎成了产品质量的代名词,成为吸引广大消费者眼球的砝码。“市场上各种商品令人眼花缭乱,买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感觉踏实一些。”市民说。据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李小东介绍,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为了防范“傍名牌”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实践中却发生了异化,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当成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误导了消费者,反而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李小东表示,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及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新《商标法》处理,处10万元罚款。工商总局同时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此外,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目前,我市有18个企业获得驰名商标。新《商标法》实施在即,我市驰名商标持有人正在更换商品包装、消化现有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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