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是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各县、区、市均有少数民族人口分布。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全省有54个少数民族成份,人口15.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34%.人口超过1000人的少数民族有畲族、回族、蒙古族、苗族、满族等13个民族。
截止到2010年,江西省共建有8个少数民族乡(贵溪市樟坪畲族乡、铅山县太源畲族乡、铅山县篁碧畲族乡、永丰县龙冈畲族乡、南康市赤土畲族乡、青原区东固畲族乡、乐安县金竹畲族乡、峡江县金坪民族乡 )和82个少数民族行政村,另有少数民族村民小组400余个。
近几年来,我省在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统一认识,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上统一认识,针对江西民族工作的特点,建立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以“部门主动、社会联动、各方互动、齐抓共管”为特色的民族工作社会化新模式;组织开展了省直有关部门对口支援民族乡村经济发展工作;制定颁布了《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编制实施了江西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十一五”规划》;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等,凝聚起民族工作社会化的强大合力。民族地区发展环境得到优化,资源配置渠道得到拓宽,法律保障作用更加突出。
2010年年初,苏荣书记、吴新雄省长分别前往民族乡视察慰问并作出重要指示,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做好新形势新阶段全省民族工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2010年1号文件,就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了20条具体意见,要求在2012年实现8个民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社会基本公共服务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必将对江西省民族地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促进作用,必将推动全省民族工作和全省民族地区跨步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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